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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日期:2016-12-11    信息来源:江门市社保局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粤发〔2011152号)的规定,我市从2011年起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的对象指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待遇,曾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工人)。增发生活补贴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193776日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

二、193777日至19421231日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

三、194311日至194592日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

四、对194593日至1949930日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作为生活补贴。

据初步统计,我市194311194592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共3人,增发一个月的生活补贴涉及金额8000多元;1945931949930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共85人,增发一个月的生活补贴涉及金额超过15万元。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11月底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