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
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3、《印发江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9]106号);
4、《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 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 基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江人社发[2011]539号);
5、印发《关于将江门市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意见》的通知(江人社发[2012]159号)
办理条件:
经人社行政部门认定的工伤事故。
提交材料:
1、申办工伤医疗及有关待遇申请表(原件)
2、工伤职工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4、医疗收费收据(原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专用章)
5、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医疗机构收费章,收原件)
6、病历或出院小结、特殊检查(如CT、MRI)报告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7、经核定同意的转院(诊)申请表
8、经核定同意到我市以外地区就医的公共交通工具、食宿费用的有效发票或票据(原件)
9、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超过规定的最长医疗终结期的工伤医疗费用,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延长医疗终结期确认书(原件)
10、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再次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确认书(原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到业务单位窗口
2、业务单位窗口受理
3、审批部门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要求
4、通过审核后,给予批准,办结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江门市社保局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预审通过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3、受理。市社保医疗保险待遇科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预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1个工作日内在网上预审核通过,不符合受理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在网上预审核不通过,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预审核通过的须到市社保医疗保险待遇科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予正式受理。
4、审查。部门在即时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在申请表上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于电脑系统录入登记;不予通过的,告知原因。
5、领取结果。窗口办结,申请人到窗口领取结果。
办事窗口: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工作时间:(1)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2)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跃进路102号二楼社保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750-3272926
交通指引: 在江门市区内乘坐公交车:107路,112路,113路,114路,12路,13路,14路,16路,18路,19路,22路,25路,28路,29路,2路,3路,40路,44路,5路,6路,7路,8路到“体育场”站下车步行55米。
承诺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常见问题解答:
备注:
无
业务表格:
江门市职工工伤医疗待遇核定申请表:/upload/file/20171116/20171116102434_3079.doc
江门市职工工伤医疗待遇核定申请表样表:/upload/file/20171116/20171116102446_398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