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社保〔2016〕14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核发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经办业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保经办机构在养老保险待遇业务的操作规程,优化社保经办流程,我局制定了《江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发业务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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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7日
(联系人:卢丽萍,联系电话:3272919)
江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核发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经办业务管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经办业务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和《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经办业务划分为待遇核发、待遇调整、基本信息变更和管理、附则等章节。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江门市各级经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第四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本规程设置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的畅通、快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 待遇核发
待遇核发环节包括离退休待遇核发、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核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等内容。
离退休待遇核发
第五条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及以上的,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向最后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进行审核,核定基本养老金金额;参保人从核定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干部和固定工,未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应先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再核定养老保险待遇。
跨省或跨统筹区流动就业的个人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国家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并办理好相关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后再申领养老保险待遇。
既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又参加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转移衔接。
离境定居的参保人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离境定居后再回国(或大陆)再就业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其出国前后的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接续,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若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执行。
第六条 符合正常退休条件或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按规定申办基本养老金,社保经办机构要求申请人填写《江门市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出境人员的回乡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提前退休参保人,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准予提前退休的批件原件和复印件(若是因病提前退休,还要附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五)本人1寸近期免冠彩照;
(六)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经办人应当场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资料完整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即予受理,否则,不予受理,资料退回并说明原因。受理后在复印件上加盖社保经办机构或“邑门式”服务中心的“此件与原件相符”章(下称“此件与原件相符”章),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后,复印件存档,原件交还申请人。
广东省内户籍参保人申办退休手续的,受理社保经办机构应先通过 “广东省社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跨地区协作系统(即省内协作认证系统)”进行核查其在省内是否已申办退休;省外户籍参保人申办退休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办理其退休业务,并同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发出是否已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协查函;若参保人存在多地重复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后当月内办结。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申请人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请人是否已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条件,申请人填报的个人信息与原已核定的信息是否相符。如果申请人的个人参保缴费历史信息未核定,应由社会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核定其历史信息。对符合享受养老金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上进行经办操作,打印《江门市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请人,另两份经申请人签名后,经办人签注确认后与申报资料一并交复核人复核以及审批人审批。办结后,与一联《江门市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及所附资料一起归档。
经审核确认不符合按月享受养老金条件的,经办人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经申请人签名后与《江门市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及所附资料一起作短期保存(至少保存两年以上)。
第九条 审核完毕时间与申请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不一致时,属社保经办机构延误的,由养老保险基金补发延误期间的养老金;属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造成延误的,由单位负责补发其应得的待遇;属个人原因未及时申报造成延误的,延误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十条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月通过银行等社会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每月10日左右发放。
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核发
一次性老年津贴核发
第十一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或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若参保人不愿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应要求其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社保经办机构即时受理和办结。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对上述证件、资料进行审核,符合领取资格的,在复印件上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章,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后,复印件存档,原件交还申请人。打印参保人个人参保缴费历史,并在信息系统上进行经办操作,打印《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计发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经申请人签名后与所附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三条 社保经办机构办结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一次性老年津贴等待遇划拨给申请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清退个人账户处理
第十四条 参保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本人可申请清退个人账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已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者,在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并提供丧失中国国籍证明或外国国籍证明(中文译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达到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者,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社保经办机构即时受理和办结。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在复印件上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章,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后,复印件存档,原件交还申请人。经办人员在信息系统上进行经办操作,打印《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计发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另一份经申请人签名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六条 社保经办机构办结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划拨给申请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死亡待遇核发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各按照参保人死亡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发。其遗属申领死亡待遇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在境外死亡的,提供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及公证部门出具的中文译本死亡证明。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除境外死亡、非火葬区或无火葬设施区外,非火葬区或无火葬设施的需提供当地民政部门证明);
(三)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死亡人员的关系证明(同一户口的,带户籍本原件及复印件;不同户口的,出示公安派出所、街道、死亡人员原工作单位、退休人员退休管理单位等部门开具的关系证明,否则提供亲属关系公证书);
(五)死亡人员或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账户;
(六)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对象为死亡人员直系亲属,若申请一次性抚恤金须死亡人员直系亲属办理,并提供相关关系证明材料)
若属孤寡老人的参保人(即无法定继承人也无遗嘱继承人)死亡后,由非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并实际支付丧葬费的,死亡人员丧葬费的垫付人(即申请人)可增加提供死亡人员为孤寡老人的有关证明、能确认申请人为死亡人员丧葬费垫付人的相关丧葬支出票据等资料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死亡人员的死亡待遇。
第十八条 社保经办机构即时受理和办结。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受理后,在复印件上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章,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后,复印件存档,原件交还申请人。经办人员在信息系统上进行经办操作,确认死亡待遇数额,办理在职死亡业务时,打印《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计发表》;办理离退休人员死亡业务时,对因不及时申报导致多领养老金的,直接在死亡待遇中扣减或向家属追回多领的养老待遇,打印《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保险待遇计发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另一份经申请人签名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办结后20个工作日内将死亡待遇金额划拨给死亡人员或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账户,终结其养老保险关系。
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第二十条 月结时,每月基本养老金核发环节应生成基本养老金应付台帐、按不同支付方式汇总;一次性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按不同待遇项目、不同支付方式汇总、生成各项养老保险待遇应付汇总表。应付汇总表、台帐实行制表、复核、审核、审批四级权限管理。
制表人应及时将支付汇总数据交财务管理环节,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拨付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待遇。并定期接收银行等社会化发放机构的反馈信息,检查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情况。对社会化发放不成功的,应查明原因,及时补发。
第三章 待遇调整、重核和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变更
本环节包括待遇(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重核、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等内容。
待遇(基本养老金)调整
第二十一条 在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前,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及时建立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台帐,送待遇支付环节。
社保经办机构履行告知义务,将调整待遇的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养老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对本次养老待遇调整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拟写总结报告。
待遇重核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有异议,包括参保人对核定的待遇金额和已领取待遇的参保人重新补充资料核定缴费年限提出重核待遇申请的,予以受理。
已领取待遇的参保人重新提供有效资料或依据证明其仍有未确认和核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但不包括补缴年限),应由社会保险关系管理环节重新核定其补充的缴费历史信息(含视同缴费年限)后再重核养老保险待遇。养老待遇重核环节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参保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重核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养老保险待遇重核业务应确定责任归属并妥善处理,属审核或经办部门责任,予以更正及补发差额;属于个人原因未及时申报资料造成待遇审核延误,或核发待遇后补充资料重新核定待遇的,经审核后重新核定新待遇,次月按新待遇发放,延误期间及重核前的养老金差额不予补发。若国家和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在4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受理后,在复印件上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章,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后,复印件存档,原件交还申请人。如发现有关信息确实有误,需要更正的,在信息系统中更改相关信息,重新计算待遇,核定应补发金额,打印《养老金补发业务办理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经申请人签名后与申报材料一起归档。应补发的待遇随下月养老金一起发放。
经重核后确认维持原核定待遇的,经办人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变更理由。本人有要求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与申报材料一起作短期保存(至少保存两年以上)。
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变更
第二十五条 离退休人员申请更改养老金领取银行账户、联系地址、电话等与待遇水平无关的基本个人信息的,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属变更养老金领取银行账户的,还应提供申请人变更后的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社保经办机构即时受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审核后,在复印件上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章,注明变更内容,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后,复印件存档,原件交还申请人。经办人员应在信息系统中更改相关信息,打印《离退休人员基本资料变更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另一份与申报材料一起归档。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管理
本环节包括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养老金停发与续发、重复领取养老待遇的处理等内容。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第二十七条 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4月1日—6月20日开展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注:我市可提前至每年3月开展认证工作;当年新办退休的,于次年起办理资格认证)。
(一)对住在同一统筹区的离退休人员,可委托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或“邑门式”服务中心等进行认证;
八十周岁以上(含八十周岁)或其他因残疾、疾病的离退休人员,确需委托他人办理协助认证手续的,提供本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以及街道、居委会或公安部门开具的健在证明;若离退休人员住院期间的,还可提供医院住院证明;对上述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应采用上门探访方式或服务委托外包办理资格认证。同时,已通过个人指纹信息采集的离退休人员,可在社保卡自助服务终端机进行自助指纹年审。
(二)对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可由户口或居住地街道、社区管理机构、公安部门以及社保经办机构协查认证,由离退休人员将已验证的《江门市离退休人员异地年审通知书》或者开具的健在证明寄回基本养老金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其中,省内异地居住的可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邮政储蓄银行网点,通过广东省认证协作系统进行认证。
(三)对国(境)外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必须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出具并公证的本人健在证明;居住在尚未与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使领馆认证或凭当地公证机构的证明;居住在香港、澳门地区的离退休人员,必须提供由当地工会联合会或民政总署及各区民政署提供的生存证明书;居住台湾地区的离退休人员,凭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健在证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认证手续,可通过委托他人或邮寄方式送达其养老金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
第二十八条 根据资格认证情况,待遇发放环节进行相关处理:
(一)对死亡、失踪人员予以停止发放;
(二)对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等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暂停发放;
(三)对未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认证手续或未通过认证的人员于当年7月起暂停发放,待提供证明符合条件后再予恢复发放并补发;
(四)对冒领待遇的,及时移交稽核环节查处。
养老金停发与续发
第二十九条 离退休人员死亡、失踪、被判刑收监等原因申请停发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死亡、失踪、判刑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二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应当场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受理后在复印件上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章,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后,复印件存档,原件交还申请人。经办人员在信息系统上进行经办操作,打印《停发基本养老金办理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另一份经申请人签名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第三十一条 离退休人员失踪重现、刑满释放或其他原因申请续发养老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续发养老金原因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二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应当场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受理后在复印件上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章,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后,复印件存档,原件交还申请人。经办人员在信息系统上进行经办操作,打印《续发基本养老金办理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另一份经申请人签名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第三十三条 逾期未通过资格认证已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可向基本养老金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逾期补办资格认证手续,申请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或通过邮寄年审通知书和健在证明进行办理。
社保经办机构应在申请当月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对上述证件、资料的进行审核,核定需补发养老金,打印《养老金补发业务办理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经申请人签名后与所附资料一起归档。应补发的待遇随补办认证后次月养老金一起发放。
重复领取养老待遇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参保人因重复或多地参保而出现重复领取待遇时,按省社保局《关于清理重复领取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社保函[2011]230号)规定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核实人员身份。对涉嫌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下称“当事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进行确认核实,必要时与重复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确认。
(二)履行协商义务。以核发基本养老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名义,对当事人发出《关于选择基本养老金领取地的通知》和《选择基本养老金领取地的确认书》,履行告知和协商程序。(注:各地要确保文书送达并保存凭证,作为协商依据)
(三)加强业务协作。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在当事人选择本地作为领取基本养老金地以后,须与待遇重复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联系,确认当事人是否放弃对方作为领取地,及时作出相对的信息、数据记录修改。
(四)办理清退事宜。当事人在《选择基本养老金领取地的确认书》中选择在本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养老金继续发放;当事人放弃本地作为领取地的,应在放弃当月停发基本养老金,并追回2010年1月后在本地重复领取的养老金;逾期未收到当事人反馈回的《选择基本养老金领取地的确认书》的,应从逾期的下月起停发养老金。在扣除重复领取的养老金后,按规定清退个人账户余额和养老保险关系。
理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重核基本养老金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当参保人存在同时享受职工基本养老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时,根据《广东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第十一条[重复领取待遇追回]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原始表格,需有经办人、审核人、负责人签名,并注明经办日期;各业务岗位之间传递信息的表格,转出、转入岗位需认真复核,确保无误,经办人、复核人、审核人、主管领导需签名。
第三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保基金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内控工作。市级社会保险机构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本统筹区内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
第三十九条 各业务岗位产生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按照《江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由业务部门及时整理立卷移交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此类档案接收和影像化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社保机构要加强和规范票据管理,按照规定进行票据的印制、填写、整理、保管、销毁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若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新规定执行。
附件:1.江门市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
2.江门市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表
3.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计发表
4.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保险待遇计发表
5.不予受理告知书
6.离退休人员基本资料变更表
7.停发基本养老金办理单
8.续发基本养老金办理单
9.养老金补发业务办理单
10.关于选择基本养老金领取地的通知
11.选择基本养老金领取地的确认书
12.江门市离退休人员异地年审通知书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本局各科室。
bet36365备用网址办公室 2016年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