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规程的通知
日期:2017-10-27    信息来源:江门市社保局
       

江社保〔2016)36  

 

关于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经办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区社保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门市分行:

为加强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促进经办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明确工作责任,防范基金风险,根据《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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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45

 

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业务经办管理服务,实现管理标准化、经办规范化、服务同质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1 号,以下简称《省经办规程》)、《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1198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江府〔201514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城乡居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公共服务中心或“邑门式”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城乡居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社保机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符合资格金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金融机构)代办缴费、发放待遇及其他相关经办业务等。上述委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

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合作金融机构统称城乡居保对外经办服务机构。

第三条 市社保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各市、区(以下简称县)社保局开展城乡居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工作;依据《省经办规程》制定本地区城乡居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城乡居保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城乡居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并组织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督导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城乡居保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参与城乡居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居保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负责本地区全民登记管理;组织开展人员培训、资格认证等工作。

县(市、区)社保局(以下简称县社保局)负责城乡居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征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地区城乡居保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并对城乡居保对外经办服务机构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组织开展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合作金融机构代办人员培训和监督考核工作。

乡镇(街道)服务机构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及资格认证等业务进行经办审核。对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资格(含一次性待遇)、特殊人群和退伍军人身份审核登记等业务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指导和监督村(居)协办员开展城乡居保资料收集、资格认证等协办工作。

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与变更、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个人信息查询、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  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委托协议规定行使代办职能。

第五条  城乡居保基金原则上按照管理层级在符合资格的金融服务机构单独设立一个财政专户、一个收入户、一个支出户,单独记账、独立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条  统一使用全省城乡居保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七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江门市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低保对象、五保户、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江门市城乡居保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1),并签订《委托金融机构代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授权书》(详见附件2

村(居)协办员需检查参保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件的《信息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信息登记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并填写《江门市城乡居保业务经办资料交接表》(详见附件3)、《江门市城乡居保业务经办资料交接明细表》(详见附件4)、《江门市城乡居保资料交接登记簿》(附件5),做好资料交接登记手续。

城乡居民本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城乡居保对外经办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八条  城乡居保对外经办服务机构负责对参保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在《信息登记表》上签字,加盖公章。经审核,发现基本信息有误或是重复参保人员的,应及时逐级退回核实。

第九条  根据业务经办实际, 经县社保局同意,需对部分参保人采用批量参保登记方式的,村(居)协办员收齐需办理参保登记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填写《江门市城乡居保批量参保登记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6)、《江门市城乡居保批量业务申请表》(详见附件7),由参保人本人签名确认,村(居)委会加盖公章,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上报城乡居保对外经办服务机构,并按要求做好资料交接登记手续。

城乡居保对外经办服务机构需认真审核相关资料,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导入信息系统;基本信息有误的,应及时逐级退回核实。

第十条  社保机构可与公安、民政、计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防止参保人非正常参保或者重复参保等风险。

第十一条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信息登记表》。村(居)协办员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信息登记表》移交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审核,并按要求办好资料交接登记手续。参保人本人也可到城乡居保对外经办服务机构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城乡居保对外经办服务机构审核无误后,将变更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在《信息登记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步换发社会保障卡。

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

第十二条  城乡居保个人缴费主要实行银行代扣制,县级以上社保机构可以与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金融机构划缴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可以在当地设定的缴费档次范围自由选择缴费档次,原则上按年度缴费。

参保人需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期内,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参保人员若需调整缴费档次,应在进行当年缴费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当年未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扣款;当年已经完成缴费后变更的缴费档次将在下一年度扣款时生效。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到龄当年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县社保局根据参保人选定的缴费档次组织保费收缴,应指导其及时办理缴费手续。

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应及时将未缴费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居)协办员,村(居)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进行缴费提醒。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村(居)委会可为本村城乡居保参保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村(居)协办员需收集整理本村代缴人员信息资料,填写《城乡居保批量业务申请表》、《江门市城乡居保缴费汇总表》(详见附件8),将相关资料交合作金融机构,按要求存入应缴保费,完成城乡居保批量缴费手续。

因参保人信息资料错误导致批量缴费失败的,村(居)协办员需重新收集整理相关信息资料,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交合作金融机构再次发起批量缴费。

第十四条  社保机构通过信息系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传递至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信息系统生成的托收数据从参保人银行账户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在3个工作日内转入收入户,并将扣款结果信息和资金到账凭证反馈至社保机构。

第十五条  城乡居保参保人因就业等原因,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其他险种时,参保人应持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专用折》(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专用折》)以及参保缴费证明,填写《江门市城乡居保特殊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9),到城乡居保对外经办服务机构办理暂停缴费手续。

参保人因失业等原因需继续参加城乡居保时,需持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账户专用折,填写《申请表》,到城乡居保对外经办服务机构办理恢复缴费手续,并在当年缴费期内按选定的缴费档次标准,及时将应缴养老保险费存入指定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因误扣或误缴养老保险费等原因,由参保人持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账户专用折,填写《申请表》,到城乡居保对外经办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征缴退费手续。

城乡居保对外经办服务机构初审相关资料无误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上报县社保局进行复核。县社保局审核通过的,交城乡居保对外经办服务机构进行征缴退费处理;审核不通过的,将相关资料退回原受理城乡居保对外经办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村(社区)集体、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提供资助或补助的,先到户籍所在地城乡居保对外经办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补(资)助项目相关文件:《江门市城乡居保补(资)助申请表》(详见附件10)、《江门市城乡居保补(资)助明细表》(以下简称《补(资)助表》,详见附表11)、《集体补助明细导入清单》(详见附表12)等

城乡居保对外经办服务机构初审无误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上报县社保局。县社保局复核无误后,通知申请单位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同级基金收入户。合作金融机构收到缴费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至县社保局。

县社保局收到到账凭证后,通知城乡居保对外经办服务机构明细导入清单录入信息系统。导入成功,系统自动生成补助批号,确认后打印《集体补助确认信息表》(详见附件13),交县社保局审核;对导入系统失败的数据,城乡居保对外经办服务机构根据失败原因通知相关人员修改,再按原补助批号重新导入。县社保局核对无误后,在《集体补助确认信息表》进行盖章确认,并对补(资)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补(资)助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若发现项目不符合要求,应书面通知城乡居保对外经办服务机构整批驳回。

集体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十八条  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确认为被征地村集体组织的村(居)委会,确定被征地保障资金分配名单后,按要求将《江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资料明细表》(详见附件1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承诺书和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交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初审。初审无误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送县社保局审核。

县社保局审核无误后,通知申请村(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将被征地保障资金存入同级基金收入户。合作金融机构收到缴费后3个工作日内,应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县社保局。县社保局收到到账凭证后,将《征地项目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15)、《征地项目人员明细表》(详见附件16)、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承诺书和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交城乡居保对外经办服务机构。涉及省级政府出资的项目,县社保局需要将项目相关资料提交省社保局进行审批。

城乡居保对外经办服务机构根据县社保局提供的资料建立征地项目,并导入被征地人员明细数据,导入成功后打印《被征地批量录入到账确认信息表》(详见附件17)交县社保局。县社保局审核无误后,在《被征地批量录入到账确认信息表》盖章确认;若发现条件不符的,可在确认单上注明不符的具体要素及驳回意见并加盖公章。

城乡居保对外经办服务机构根据县社保局盖章的《被征地批量录入到账确认信息表》在系统上进行资金到账确认操作或驳回操作。征地项目对应的资金于到账确认的次日记入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人员,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至其年满60周岁;经本人申请,可趸缴制度实施时至年满60周岁时不足15年的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对趸缴部分的政府补贴在缴费当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趸缴后缴费标准提高的,不再按提高后的标准补缴。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本人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城乡居保对外经办服务机构办理趸缴手续。

城乡居保对外经办服务机构受理趸缴后,应对参保人员的趸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生成趸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合作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本规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的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及利息,遵循据实记账、据账核算、实账运行的管理原则。

个人账户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原参加被征地农民、军人养老保险等制度的参保人转入城乡居保时,转入的原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社保局将个人缴费额和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未按时到账产生的利息差,由地方政府补足。个人缴费、补助、资助按到账时间记账,次月起计息。

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率计息。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更加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的其他计息办法。

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一个计息年度,社保机构应于一个计息年度结束后对上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息。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可到城乡居保对外经办服务机构打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或《个人账户专用折》,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内容告知本人。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可向城乡居保对外经办服务机构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述机构应及时受理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及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同时,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基金只能用于本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第三十七条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  待遇发放

第二十六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从申领待遇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保待遇。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服务机构每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交村(居)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趸缴手续。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因社会保障卡遗失、补办、制卡中等特殊原因未能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可持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个人账户专用折》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一并移交城乡居保对外经办服务机构, 按要求填写资料交接表,做好资料交接登记手续。

参保人也可直接到城乡居保对外经办服务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第二十九条  城乡居保对外经办服务机构重点审核参保人年龄、缴费等情况,确认符合领取城乡居保待遇条件的,为参保人申请核定城乡居保养老待遇,生成《江门市城乡居保待遇核定表》(以下简称《待遇核定表》,详见附件18),由参保人本人签名确认。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可通过村(居)协办员告知其原因。

第三十条  城乡居保对外经办服务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审核后的《待遇核定表》及相关资料送县社保局进行复核审批,并按规定做好资料交接手续。

县社保局收到《待遇核定表》后,立即复核参保人相关情况,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待遇申请确认”操作;不符合条件的,在《待遇核定表》中注明审批不通过原因,将《待遇核定表》及相关资料一并退回原受理的城乡居保对外经办服务机构转交参保人,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人员待遇申请驳回登记”操作。

第三十一条  城乡居保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社保局应根据领取城乡居保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每月初生成城乡居保基金支付审批表,送县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跟踪足额资金在每月划入指定的基金支出户。金融机构根据社保机构的发放数据指令,直接从社保机构指定的基金支出账户中划拨资金,将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待遇领取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卡)账户,并向县社保局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和支付回执凭证。

发放不成功的,县社保局应及时会同金融机构查找原因,组织城乡居保对外经办服务机构通知参保人修改处理相关信息后,按规定进行再次发放。

第三十二条  每月1日信息系统生成待遇支付数据后,发现参保人因死亡、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定期领取其他社会养老待遇、服刑等情况,县社保局按规定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当月发放紧急驳回申请”或“当月发放紧急暂停申请”处理。

第三十三条  待遇领取人员对本人待遇领取标准有异议的,可到城乡居保对外经办服务机构提出重新核定申请,上述机构应及时受理,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社保局审核。

县社保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反馈核定结果,城乡居保对外经办服务机构应及时告知参保人员。确需调整的,需在信息系统进行变更,并将变更后的《待遇核定表》交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确认,系统需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第三十四条  服刑人员养老金领取遵循《省经办规程》相关规定。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暂于监外执行的,管制、缓刑、暂于监外执行期间继续发放养老金。

第三十五条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因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服刑、失踪等情况,于发现当月暂停待遇发放。

村(居)协办员应及时将《江门市城乡居保      月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9)送乡镇(街道)服务机构。乡镇(街道)服务机构需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对此类人员进行待遇暂停处理,并将死亡人员名单及处理结果上报县社保局。

各级社保机构应与当地民政、公安、计生等部门定期进行待遇领取人员生存状况、待遇领取、参保缴费等信息比对,疑似死亡、重复领取待遇等情况人员由县社保局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待遇暂停发放处理。县社保局待疑似死亡、重复领取待遇人员提供待遇领取资格证明或未重复领取待遇材料后,按规定补发相关待遇。确定已死亡或重复领取待遇人员,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或重复领取待遇的养老金应按规定予以追回,追回后,县社保局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丧葬补助费等支付手续。

第三十六条  每年统一按省、市有关部署开展城乡居保待遇资格认证工作,县社保局组织城乡居保对外经办服务机构及村(居)委会通过各种方式对已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同时在信息系统中标记年度审验结果标识。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将暂停发放相关待遇,待其补办有关认证手续后,恢复发放待遇。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发。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跨统筹区转移、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情况的,应办理参保注销登记,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参保人死亡后的1个月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及一次性待遇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三)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同时提交一次性待遇申请。

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其他养老保险待遇或重复领取两份以上城乡居保待遇的,应退回已重复领取的部分,并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以及重复领取待遇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第四十一条  同时参加城乡居保和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未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在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后,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以及领取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城乡居保对外经办服务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村(居)协办员在受理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服务机构进行初审,并按规定做好资料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城乡居保对外经办服务机构收到相关资料后,立即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录入信息系统,并于5个工作日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社保局。

县社保局复核无误后,在信息系统中进行一次性待遇申请审核处理,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丧葬补助费,按照本细则第三十条有关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费)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乡居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七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四十五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区转移的,转出地县社保局应将其城乡居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在同一统筹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保关系。

第四十六条  参保人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工作可由户籍迁入地社保机构协助完成。

第四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保两种制度的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应按《广东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粤社保办〔2014518号)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办理。

第四十八条  已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不能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八章 基金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1]3号)的规定,加强城乡居保基金管理。

第五十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内设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人员,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五十一条  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城乡居保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转移资金,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城乡居保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预留12个月的周转资金,确保城乡居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五十二条  社保机构应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城乡居保基金预算草案,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限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和分析报告。

县社保局编制及调整基金预算的情况,应及时报上一级社保机构。

第五十三条  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申请。每年年初,县社保局应根据当地城乡居保实际参保人员数以及其中60周岁以上参保人员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等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至市社保局。市社保局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由市社保局上报省社保局,省社保局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结算上年度补助资金并申请补足上年度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市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申请报告,按照各县上年度城乡居保实际符合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数,市、县级财政资金到位情况等,据实结算上年度省级(含中央)财政应补助资金。

县社保局应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应将相关单据提交社保机构记账。社保机构应按月与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对账,确保补助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

第五十四条  年度终了后,各级社保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城乡居保基金决算草案,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章  统计管理

第五十五条  各级社保机构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开展常规统计和专项统计调查等工作,按规定上报统计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五十六条  各级社保机构、乡镇(街道)服务机构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表的编制、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统计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五十七条  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应定期整理、加工各类业务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实现数据来源的可追溯查询。

第五十八条  各级统计工作人员应做好城乡居保统计数据定期和专项分析工作,形成运行分析报告,用于经办管理服务现状的评估与决策。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按照乡镇(街道)服务机构负责收集、审核和整理业务档案,县社保局负责保管和指导业务档案的管理模式,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保存”的管理体制,以县社保局为单位建立健全城乡居保业务档案的收集、分类、整理、归档、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县社保局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确保业务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第六十一条  县社保局应按照《广东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粤社保〔201013号)、《关于印发江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江社保〔2015167号)对城乡居保缴费和待遇支付过程中形成的业务报表、审核凭证、业务台账、统计报表等业务材料以及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报表、账簿、凭证等会计材料进行归档、保管利用和鉴定,确保业务档案和会计档案齐全、完整、有效。也可以委托合作金融机构管理代办参保业务的上述档案。

对永久和长期保管的业务档案,应定期向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积极开展档案影像化处理工作。社保机构和城乡居保对外服务机构可通过信息系统实现档案影像数据实时调阅,并建立专门的城乡居保档案管理借阅制度。

第十一章  稽核与内控

第六十二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城乡居保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六十三条  上级社保机构要对下一级社保机构的各项业务经办活动、基金收支行为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其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考评。

第六十四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重点稽核城乡居保的参保资格、待遇领取资格、财政补贴资金到位、重复领取待遇情况,严格查处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

第六十五条  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业务、财务分离,经办、复核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稽核部门应对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个岗位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完整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十二章  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

第六十六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宣传城乡居保政策及业务办理流程。

第六十七条  各级社保机构和城乡居保服务经办机构要积极开展城乡居保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对无法当场解答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将咨询人姓名、咨询内容及咨询人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在案,并尽快予以答复。

第六十八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社保局每年应会同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和村(居)委会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各级社保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和视实际情况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县社保局应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和村(居)委协助开展城乡居保业务的人员必须经过市、县社保局备案并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的城乡居保经办水平。

第七十条  本规程由bet36365备用网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规程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1.江门市城乡居保信息登记表

2.委托金融机构代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授

权书

      3.江门市城乡居保业务经办资料交接表

      4.江门市城乡居保业务经办资料交接明细表

      5.江门市城乡居保资料交接登记簿

      6.江门市城乡居保批量参保登记信息汇总表

      7.江门市城乡居保批量业务申请表

      8.江门市城乡居保缴费汇总表

      9.江门市城乡居保特殊业务申请表

      10.江门市城乡居保补(资)助申请表

      11.江门市城乡居保补(资)助明细表

      12.集体补助明细导入清单

      13.集体补助确认信息表

      14.江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资料明细表

      15.征地项目基本情况表

      16.征地项目人员明细表

      17.被征地批量录入到账确认信息表

      18.江门市城乡居保待遇核定表

19.江门市城乡居保          月不符合待遇领取

条件人员名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社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bet36365备用网址办公室         20164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