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应如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日期:2017-03-17    信息来源:江门市社保局
 

为切实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2016年我市正式出台并实施《江门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江人社发[2016]65号,以下简称“《方案》”)。经统计,目前我市已有500多家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参保意识不断增强。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参保办理过程中提出的一些疑问,市社保局现就参保办法、参保缴费比例及参保所需资料三大方面一一解答。

一、施工一线务工人员按照建设项目进行参保

根据《方案》规定,各建筑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人员,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建筑企业以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0进行缴费

《方案》规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不是按照工资总额进行缴费,而是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方案》规定,我市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首次确定为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0。同时为了防止建筑企业单位压价竞争,损害职工权益,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并由施工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这一规定从源头上确保工伤保险缴费资金来源。

三、参保资料提交需知

根据《方案》,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具体经办业务流程和提交资料按照《关于规范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67号)和《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江社保[2016] 24号)的规定,建筑施工单位按项目到地税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凭地税部门开具的缴费凭证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后,携带以下资料到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资料核对、补充、备案:

1、《江门市建筑业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3、施工许可证;

4、其他证明所需材料。

特别提醒:建筑施工单位在参保过程中遇到以下两种情况,应及时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1、项目工期发生变更、延期;

2、参保单位因自身原因申报错误或地税经办机构录入有误,缴费单位未如实足额申报缴费基数(即工程总造价)等情形,需要对差额部分进行征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托收的形式把差额部分数据发给地税部门征收。

建筑业队伍为了社会经济繁荣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巨大的贡献,然而建筑业又属工伤风险较高的行业,受伤意外时有发生,因此维护建筑业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障职工权益,成为我市社会保障的重要工作。